当前位置:首页> 政府信息公开 > 依申请公开 > 提交申请
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

1、受理申请机构

本机关自200451日起正式受理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您可以直接向集中受理点宝山区档案馆申请获取,办公地址为淞宝路104号,办公时间为8:30-17:00(节假日除外),邮政编码:200940

联系电话:56567419

传真号码:56567419

2、申请的提出

申请人可根据国务院《条例》和上海市《规定》申请政府信息,应提出书面申请,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联系方式;

(二)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,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、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;

(三)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。

市民也可填写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。申请表见附件,或在“上海宝山”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,具体网址为http://www.shbsq.gov.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。

1)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

申请人在“上海宝山”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后,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,或通过网上依申请系统直接提交。

2)书面申请

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
3、申请的处理

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,将进行登记。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:

(一)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
(二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
(三)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。

(四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,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,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。

(五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;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。

(六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但能够区分处理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;对不予公开的部分,应当说明理由。

(七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,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可以予以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,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。

(八)申请内容不明确,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,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;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,视为放弃申请。

(九)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,已经作出答复的,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。

需延期答复的,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,并告知申请人。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。

4、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

1)检索费

政府机关根据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、磁盘、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,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。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、审查、编辑等。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。

2)复制费

1)复印费(含纸张),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.2元;A3纸每页0.4元。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.00元;A3纸每页2.00元。

2)打印费(含纸张),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.50元,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.60元。

3)磁盘每张3元。

4)光盘每张2元。

3)邮寄费

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。

4)递送费

按照市场价格计收。

政府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,需报区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。

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、邮寄、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。

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,凭有关证明,经批准后,可减免相关费用。
声明:本人如实提供申请人信息。如因本人提供的申请人信息不准确,导致本人无法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,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。





   
姓名 * 工作单位
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*
联系电话 * 邮政编码 *
联系地址 * 传真
电子邮件 *





索引号
所需信息的
内容描述
*
所需信息的
用途
*
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(可选) 获取信息的方式(可选)
纸面
电子邮件
光盘
磁盘
邮寄
快递
电子邮件
传真
自行领取
请选择一个单位提交您的申请
输入图片中的字符: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?换一张